勞務派遣管理制度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增強公司依法管理的規(guī)范性和員工遵紀守法的自覺性,提供優(yōu)質、高效的人力資源專業(yè)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與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或聘用(勞務)協議的派遣員工。
第三條 公司、派遣員工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遵守勞動合同和勞務派遣協議的約定,派遣員工應遵守公司的勞動紀律和各項規(guī)章制度,認真履行工作職責。
第四條 處理違章違紀員工,堅持“教育為主,處罰為輔,積極疏導”的原則,尊重事實依據,依法處理。
勞動合同
第九條 派遣員工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應遵守《勞務派遣合作協議》約定,告知派遣員工與公司建立勞動合同關系。
第十條 與派遣員工協商一致,可以對勞動合同內容進行變更。
第十一條 與派遣員工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解除條件、程序,按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以及派遣員工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執(zhí)行。
第十二條 勞動合同終止的法定條件出現時,派遣員工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依法終止。
日常管理
第十三條 公司進行勞務派遣,應簽訂勞務派遣協議。協議中應明確勞務期限、勞務收入、工傷事故處理及雙方的權利、義務、責任。
第十四條公司應與被派遣員工在發(fā)生實際用工情況的同時簽訂勞動合同,明確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等相關內容。
第十五條 員工要遵守用人單位的相關規(guī)章制度。
第十六條 若派遣員工不適應工作,應在試用期結束前以書面的形式向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申請,公司在15個工作日內給予答復,并辦理相關手續(xù),公司不承擔任何經濟法律責任,不給予任何經濟或者民事賠償。
第十七條 公司的員工上崗后7個工作日內,若發(fā)現派遣員工不符合用工單位的崗位,或者是上崗員工嚴重違反用工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或者違規(guī)操作,由公司核實相關情況。若情況屬實,可對派遣員工進行處理。
第十八條 派遣員工到達工作單位后,如果發(fā)生工傷事故,由公司積極協助進行處理。符合國家工傷認定標準的,按照《國家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對員工進行工傷認定,并給予相應的經濟賠償,賠償額度依據工傷條例的相關標準執(zhí)行。
第十九條 被派遣員工因病造成無法正常工作時,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進行依法處理。
第二十條 被派遣員工不得以任何理由讓他人代替本人上崗。若發(fā)現代崗行為,公司即以嚴重違反規(guī)章制度與被派遣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并不承擔任何民事賠償。另外,代崗人在代崗期間出現一切責任事故全部由被代崗人員承擔。
第二十一條 派遣員工在社會上出現刑事案件,所有責任由員工自行承擔全部責任,公司將同時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并不承擔任何經濟法律責任。
培訓考核
第二十二條 派遣員工的培訓,根據各崗位的需要,有針對性的進行相關業(yè)務培訓。
第二十三條 根據被派遣員工的工作表現實施公司的考核標準及考核辦法。
勞動報酬
第二十四條 被派遣員工的勞動報酬參照用工單位的薪酬標準,享有同工同酬的權利(月薪不得低于政府規(guī)定的當地最低標準)。
第二十五條 被派遣員工工資的支付辦法:
根據《勞務派遣合同》的規(guī)定,按月管理和考核派遣員工情況記錄,確定派遣員工應發(fā)放的工資總額、社保經費、個人所得稅等,次月的8號之前將上述所需資金足額劃撥到公司財務賬上。應在規(guī)定的員工工資發(fā)放日之前7個工作日內與公司做好相應的銜接,保證員工的工資正常到位。公司按照工資表代發(fā)派遣員工的工資、代扣個人所得稅、代扣社會保險金等。
被派遣員工在領取工資后,如果員工對所發(fā)工資有任何異議,可在7個工作日內向公司業(yè)務部提出申請,由公司核實之后,調整到下個月內進行結算。被派遣員工不得以此為由,故意遲到早退或者煽動其他被派遣人員,或者曠工。否則,按照國家的相關法律規(guī)定進行處理,情節(jié)嚴重者予以解除勞動合同。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二十六條 派遣員工在用工單位的工作期間,執(zhí)行用工單位依法制定的工時工作制度。
第二十七條 實行標準工時工作制度的,用工單位安排派遣員工延長工作的時間,應按《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八條 派遣員工休息休假按依法制定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附則
第二十九條其他未盡事宜,將另行規(guī)定。
第三十條本管理制度自下發(fā)之日起實施。
第三十一條本管理制度解釋權屬合肥中晟卓達人力資源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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